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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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