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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试点买商业养老保险延缓交税 月入1万少缴85元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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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酝酿11年的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终于靴子落地。5月1日起,上海等三地符合要求的投保人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后将能享受一定额度的个税抵扣。据业内人士透露,这一政策将惠及月收入5000元以上的商业养老保险消费群体。  4月12日,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所谓税延养老保险,是指允许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在个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税。由于退休后收入通常大幅低于退休前,这意味着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要交的税款变少,同时降低了投保人当期的税务负担。  根据《通知》,在上述三个地区,对于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税前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扣除;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税前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确定。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到个人开始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一:什么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公众。公众投保该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养老金积累阶段免税,待领取养老金时再相应缴纳。个人按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基础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商业保险。一位保险业人士告诉记者,"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较多的税收优惠模式,具有'减税养老’的优势特点。”  问题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能优惠多少?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优惠能为市民优惠多少税收?不妨以一名月工资10000元(税前)的上海职工为例,做个参保前和参保后的比较。  参保前,该职工个人每个月应缴五险一金共1750元,那么他的纳税工资实则为8250元。按照个税起征点3500元和个人所得税率表,该职工每个月应纳税395元。  参保后,按照"扣除保费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的规定,该职工实际上的纳税工资为7650元(即8250-10000×6%),这么算来,他每个月只要纳税310元。  对比可见,该职工在参保后比参保前每个月可以少缴税85元,一年下来就能少缴税金1020元。  以上海为例,倘若每个月收入10000元,正常情况下需缴纳五险一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7%计)1750元,应税工资8250元,可以计算出个人所得税为395元。实行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后,如果个人购买了该保险,那么应税工资可以再扣除600元,即7650元,按此计算的个税为310元。与此前相比,减少85元,降幅21.5%。  据上海市人社局数据推算,2017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132元。以此收入计算,扣除五险一金1248.1元后,应税工资5883.9元,个人所得税为133.39元。实行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后,如果个人购买了该保险,应税工资可再扣除427.92元,即5455.98元,按此计算的个税为98.09元。与此前相比,减少35.3元,降幅26.43%。  对于此次试点的优惠力度,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目前来看还算可以,但是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和增加,应该进行动态性调整。要是没有这个调整,过几年它的激励性就会逐年衰减,但这次并没有提到这点,以后肯定会不断完善。  华泰证券此前分析称,未来叠加人均收入增幅和交税人群的增长,以及未来有可能的免税缴纳额的动态调整,税延养老险带来的增量资金将达到约2000亿元。  问题三:如何领取养老金?  按照规定,除非发生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  假设一位上海职工从45岁开始参保、每月应纳税收入是10000元、每个月缴纳600元保费,按照"商业养老金收入中25%部分予以免税”的规定,这部分保费可以每个月免除150元税金。在工资和个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他到60岁退休时,共缴纳保费10.8万元,共免除税金2.7万元,这笔钱可以自由支配。  问题四:哪些保险产品在试点范围内?  根据财政部的通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目前,具体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名单尚未公布,将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商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后发布。  问题五:试点范围是否会扩大?  试点期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完善养老账户管理制度,制定银行、公募基金类产品指引等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金融机构产品开发。   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  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以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平台、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与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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